108年度「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申請說明
108年度「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8/2/25(一)下午四點前止,逾期不受理
說明:
1.為獎助優秀僑生,受理海內外僑胞、團體、公司及社會各界人士捐贈獎助學金,凡符合所訂各類獎助學金申請條件,且未領取107年度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者,均得
提出申請。
2.本獎助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延畢及研究所一年級在學僑生,均不得申請。
3.申請僑生如為海外僑校教師子女者,應另檢附家長現任職僑校服務證明;倘為清寒家庭子弟,併提供清寒證明。
4.本獎助學金限大專校院以上在學僑生申請(含碩士生及博士生)、五專須四年級以上始能申請,五專生、研究生請於年級欄註明(一年級研究生不得申請),大專校院一年級生限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畢業以僑先部畢業成績申請,且成績單上仍須分別列明上、下學期之操行成績)。
5.各學期之操行成績均須達甲等或80分以上。
6.申請僑生目前就讀學程須與本會資料相同,未登錄者請檢附相關學籍資料至本會辦理補登作業。
7.「僑務委員會108年度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獎項一覽表。
8.於108年2月25日(一)下午四點前止,將獎助學金申請表、相關證件黏貼單、及106學年度上、下兩學期中文成績單等表件送至國際及兩岸事務處(B112),逾期概不受理。